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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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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4 |
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17号)。 (2)工作流程: ①各街乡民政科于每月12日前将经费月报表报社会福利救济科进行审核; ②社会福利救济科根据街乡上报情况编制拨款表,打印各单位超转人员花名册,经科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补助费拨街乡社保所由社保所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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