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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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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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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企业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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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5 |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第3号) 劳动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就[2001]88号) 二、条件 经朝阳区福利生产办公室认证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受理人员在网上受理提交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及时间,点击“已通过”按键转审核(申办人方可打印出相关表格,系统自动提示出办理审核需携带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受理人在“受理意见栏”填写受理意见及时间,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点击“未通过”按键,系统自动将未通过意见返还申办人页面告知。 时限:3个工作日内 (二)审核 申办人带相关材料到区福利生产办公室办理审核。审核人审核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及时间,点击“已通过”按键转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及时间,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点击“未通过”按键,将相关材料转受理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审批 区福利生产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标准审批。审批人查验提交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在《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一)》、《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二)》中签署意见,告知申办人携带《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二)》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批,税务部门批准后,申办人将《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登记表(二)》报区福利生产办公室,审批人在系统“审批意见栏”签署审批意见及时间,点击“已通过”按键,将有关材料转审核人转受理人;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及时间,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点击“未通过”按键,将有关材料转审核人转受理人。 时限:4个工作日内 (四)告知 受理人告知申办人领取相关材料。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
总时限: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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