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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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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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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企业办理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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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15 |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民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公路局关于进一步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机动车辆养路费的通知》(京路发字(95)第025号)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以下规范、有效的材料: 按照受理标准受理人查验提交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人按照审核标准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开据证明;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告知受理人。 (三)汇总 将车辆减免情况输入管理系统、统计、汇总、总结上报。 (四)告知 受理人告知申办人领取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时限:即时(不包括北京市公路局办理审批时限)
注:区、市福利生产办公室审核后,企业带相关手续到北京市公路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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