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工作守则
一、婚姻登记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三、认真学习婚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积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办婚事。 五、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七、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八、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法定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 九、不得向当事人要求法律规定以外的证明和证件。 十、严格执行首问咨询接待负责制。当事人证件不齐全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证件和相关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登记的,做好解释工作。 十一、处理问题沉着、冷静、认真,疑难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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