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民政干部良好的社人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现下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廉政建设规定 2、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要求,加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民政干部良好的社人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建设内容 第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重大项目按排指定或介绍评价、施工和设备销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第五条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上述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吸毒、迷信、色情和赌博活动。 第七条 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间接赠送的各种礼物。除市、区会议所发纪念品外,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庆典开业及各种喜庆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超过二百元的要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购置个人生活物品,不准借给工作对象发放钱、物之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准以个人各义或冒用单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借钱、借物、报销个人开支的各种票据和费用。 第九条 在执行公务或为民政对象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准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规定,不准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第十条 在经济往来中,不准违反规定收受贿赂及其他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和咨询费。 第十一条 不准擅自挪用、调换、变相私公、侵占和截留罚没款、罚没物品及变价款。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家属、亲友在各方面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凡出国(境)和到外省市学习、考察,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不准利用公费旅游和变相公费旅游。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来的请柬由主管领导安排批准后方可参加,不准私自赴约。 第十五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从事第二职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实体中兼职,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兼职兼薪,也不得获取其他好处。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一)批评教育,返还个人就负责的费用并按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扣除月、年奖金; (二)撤销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予以辞退或除名; (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规定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及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市、区委及各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在民政局的贯彻落实,维护朝阳区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央、市、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局的实际情况,修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 在民政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下,充分发挥每个领导干部的能动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众支持和参与工作机制。要把学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民政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全面工作,是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纪检组长在区纪委和区委政法委、局党组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局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并进行进步监督、检查,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党组成员、副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科室领导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增加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四)结合区民政局的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督促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作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和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科级以上干部认真执纪执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研究、重要干部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五)认真抓好教育,管子班子,带好队伍;认真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七条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本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强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上级及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党组和党组书记、局长汇报。 (四)认真抓好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好分管科室的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主管局长贯彻落实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采取有铲措施保证上级领导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各项制度在本科室得到落实。 (三)认真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科室成员的廉政意识;注意解决好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党组书记、局长汇报。 (四)认真抓好本科室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开好民主生活会,解决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局党组负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时把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干部考核档案。 (二)党风廉政责任制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工科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存在问题的限期改正。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局党组每年年底向区委、区纪委报告贯彻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将情况按季度报送区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四)各科室每年要向局党组报告本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中层干部也要写出个人执行情况的书面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局党组负责组织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三)在民主评议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把评议结果和群众意见向被评议人反馈,被评议人要认真反思、检讨,并制定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 (一)局党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组织特约监督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向局党组书记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责在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并严格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主要领导的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凡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不允许以集体名义承担,坚持追究到人。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厉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局党组要认真组织开展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凡受到上述责任追究的,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不得评为本年度的各种先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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