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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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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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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民政局首问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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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3 |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民政对象进入局机关或民政业务场所或打入咨询电话后,第一个与之接洽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为民政对象解答疑问,或指引至相关部门及地点办理有关民政业务。 第三条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二)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或联系电话,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三)第一责任人对民政对象所提出的问题及事项不知如何办理时,必须及时上报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协调办理。 (四)第一责任人不得对民政对象提出的咨询问题和要求办理的事项进行推诿或不予理睬。 (五)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受理的复杂问题进行文字记录。 第四条 受理咨询、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接待、接听、接信、接案、接访的规定》。(下称《规定》) 第五条 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应移交其他工作人员代行首问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 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直接领导的连带责任。 (一) 凡对民政对象提出的咨询问题不予理睬的; (二) 凡对民政对象要求办理的民政事项推诿的; (三) 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时限办理民政事项的; (五) 对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问题私自做出处理或处理问题不当,不向领导报告,给民政对象制造不必要麻烦的。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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