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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单位简介

主要职责

2006-08-14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及协调有关法制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民政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三)指导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本区街乡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研究和修订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县和街乡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五)承担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婚姻关系证明;宣传实施有关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违法经营活动。
(六)组织本区的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七)实施城乡居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本区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落实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的立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九)负责本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制定本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对本区内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
(十一)负责本区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街乡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十二)负责本区建设占地后农转居及孤老、病残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其生活待遇。
(十三)宣传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法规、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的评残工作;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及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配备管理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设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执行有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负责审批确认本区见义勇为人员及行为,并提出表彰、奖励;协调、指导本区各部门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退伍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移交给我区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十六)负责本区双拥工作的调查研究,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区的国防教育、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协调解决驻区部队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七)制定本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