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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006-08-14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许可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60日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申请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101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2104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

备注: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8、9项,待批准成立后,按法规规定及时提交;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人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出具的公正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
3、除原件、制式表格外,其他须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打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111表)
2、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
3、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一年期以上使用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开办资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5)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6)业务范围变更
备注:除原件、制式表格外,其他须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打印。

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申请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2103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2106表
负责人身份证或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

备注: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8、9项,待批准成立后,按法规规定及时提交。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人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出具的公正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
3、除原件、制式表格外,其他须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打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除原件、制式表格外,其他须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打印。